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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似的条款还有“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和签署,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”、“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,同时,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”、“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,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”等等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4条规定:“在信用证业务中,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,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,服务或其他行为。”根据惯例,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,上述条款,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(开证行)或通知行证实等,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,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。这些条款有些不仅影响了出口公司的议付时间,造成了单证不符,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。有些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,坑害出口商的。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,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,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,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,那么,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。 |